办理森林植物检疫的有关程序和手续
(一)核发《产地检疫合格证》
1.服务对象和内容 生产经营林木种子、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,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,应当在生产期间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办理产地检疫。
2.应提交的材料 《森林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》(一式两份)。
3.办事程序和时限
(1)受理申请的当地森检机构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,派专、兼职森检员按照《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操作规程》,对申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产地检疫。
(2)经产地检疫合格的,5天内签发《产地检疫合格证》;对不合格的,签发《检疫处理通知单》,报检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;复检合格后再签发《产地检疫合格证》,有效期一年。
4.收费标准 按林护字[1988]492号文件《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》的规定:
(1)苗木(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)及其它繁殖材料为货值的0.40%;林木种子为货值的0.10%;药材为货值的0.30%;果品为货值的0.05%;
(2)按上述标准收费时,种子、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产地检疫费低于1元的,按1元标准收取;药材、果品类产地检疫费低于2元的,按2元标准收取。
(二)签发<<植物检疫证书>>
1.服务对象和内容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,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之前,需申请办理《植物检疫证书》,证书(正本)随货,以备途中检查。
2.应提交的材料
(1)有效期内的《产地检疫合格证》。
(2)经营者的货物票据(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)
(3)调往地(省或县、市、区)森检机构有检疫要求的,还应提交对方森检机构签发的《检疫要求书》。
(4)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时间在30天内的,提交原持有的《植物检疫证书》。
3.办事程序和时间
(1)调运单位或个人填写〈〈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〉〉;
(2)对持有有效期内《产地检疫合格证》的报检单位或个人,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《植物检疫证书》;对持持有效的原《植物检疫证书》(正本)转运的(存放地疫情严重,有可能污染的除外),凭证换发《植物检疫证书》。
(3)对无《产地检疫合格证》的报检单位或个人,应在调运前15天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报检,森检机构在办理报检之日起15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,有特殊情况的,经林业厅批准,可延长15日。经检疫合格,发给<<植物检疫证书>>;经检疫不合格的,签发〈〈检疫处理通知单〉〉,报检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,复检合格后,再签发〈〈植物检疫证书〉〉;对带有森检对象、补充森检对象或危险性病虫,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,应停止调运。
4.收费标准 按林护字[1988]492文件〈〈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〉〉的规定:
(1)对邮寄、托运、旅客随身携带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免费限量内的,免收检疫费(需截留检验者除外)。
(2)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量不属免费限量的,按其货物价值,检疫费的收费标准分别为:苗木(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)及其繁殖材料为0.80%,林木种子、木材、竹类及其产品均为0.20%,药材为0.50%,果品为0.1%,盆景为1.0%。
(3)凭原有效《植物检疫证书》(正本)二次或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,在30天之内森检机构换签《植物检疫证书》(存放地疫情严重,可能污染的除外),不再收取检疫费。
(三)核发《引进林木种子、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》
1.服务对象和内容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、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,必须事先向所在省森检机构提出申请,经当地森检机构审核后,再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。
2.应提交的材料引种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、应写明产地(国家或地区、州或省)、引进植物的名称及数量、用途、计划种植地区、引种经办人、入境口岸、隔离试种地点、隔离试种措施、隔离试种负责人等内容。
3.办事程序
(1)当地森检机构审核书面引种申请,现场踏勘核查隔离试种地点。对初审符合引种要求的,签署意见后,转报上一级森检机构复审。
(2)经市(地)森检机构复审符合要求的,由其签署意见,报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。
(3)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自收到引种报告之日起30天内审批完结。对符合规定的,签发《引进林木种子、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》。
4.收费标准按林护字[1988]492号和浙政[1988]46号[1985]财农404号文件规定: (1)“审批单”手续费0.50元/份; (2)隔离试种检疫费:苗木(花卉)类0.50-2.00元/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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